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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5-09-09 点击量: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经批准后才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迟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适当处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学校要对每名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或查实有徇私舞弊者,即取消研究生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健康复查中发现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允许保留研究生资格一年,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此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研究生资格期满前持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研究生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研究生资格,学校不负责安排工作。

二、休学和复学

第三条 研究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以上医院诊断,校门诊部确认)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因其他正当原因,研究生要求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退学;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疗养,旅费自理。休学期间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发书籍费。离校疗养前必须到校门诊部办理手续,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按校门诊部的规定报销。

第六条 研究生因他原因提出休学须书面详细陈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此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七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系提出复学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应随下届研究生实习。

三、成绩考核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也可考查,由任课教师决定。

第九条 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条 研究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可按规定参加一次补考。但一学期中有二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或所修课程中考试、考查成绩有三门不及格者,不得补考。

四、退学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作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中有二门学位课程不及格;

(二)一学期中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三)一学期修学的课程中,考试、考查成绩有三门不及格;

第十二条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生活无法自理)者,应予退学。原为在职人员由原单位接收;非在职人员由家长或抚养人员负责领回。

第十三条 在一学期内没有特殊情况缺课累计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者,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自动退学由学校按不同情况发给学历证明。入学前是在职人员回原单位;不是在职人员一律回家。入学前为本科应届毕业生,纳入当年或下一年度毕业生分配计划,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原待遇,安排落实后,应在两周内离校。因病退学的研究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病愈后自寻职业。

第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者,不发研究生学历证明。学习满一年、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发给肄业证明。退学的博士生如已取得硕士学位,按硕士生分配工作。如未获得硕士学位,可视具体情况,补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五、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已作调整及改换导师,或导师调动工作单位,或导师丧失工作能力,本单位不能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或转专业的,如属本校范围内换专业,经原系提出,征得拟转入的系和导师考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研究生司备案。

如申请转学外校,须经系同意,校长批准,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经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系和导师的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经批准后方可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六、筛选制度

第十七条 在我校硕士研究生中建立中期筛选制。筛选以入学后的学习成绩和思想品德为主要依据,由各学院、系组成筛选小组负责进行,筛选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八条 经筛选未能进入硕士论文撰写阶段或自动申请放弃撰写论文者在第二学年结束后,原则上回原生源省份就业,经筛选进入论文撰写阶段,但中途放弃论文撰写,要求提前就业者,一律发肄业证书。

七、毕业和结业

第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条 研究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试、考查成绩达到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可以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发给结业证书,可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补答辩一次,合格者可换取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论文。须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延长期限(硕士生可以延长半年,博士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论文答辩时间原则上与下届毕业生同时进行。延长后仍不能完成论文或答辩未能通过者,不再延长,发给结业证书。今后可按有关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后,须服从国家统一安排,按规定时间到所就业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安排,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其就业资格,限期离校,不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不授予(或取消)学位,并不得重新报考研究生。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经系提出,研究生处审核,校长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可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发给奖状、奖学金等,其事迹材料收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委托培养研究生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一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还应严格履行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如中途违反合同,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经教育无效,由学校会同委托单位做出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授予学位,如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发给毕业证书;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负责分配工作,限期离校。逾期不离校者,停止享受研究生待遇,并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人员,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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